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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韓國地區「臺灣獎學金」受獎人遴選簡章

一、 目的:
    為鼓勵積極進取、具發展潛力之優秀韓國青年赴臺灣攻讀碩、博士學位,享用
臺灣高等教育資源及機會。
二、獎學金申請資格: 

(壹) 具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韓國籍人士。
(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
2. 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者。但申請

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3. 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4. 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

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5. 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6. 曾被撤銷本獎學金或註銷本部華語文獎學金。
7. 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其不

包括由就讀學校配合本獎學金執行計畫,於超過教育部補助學雜費上限金
額時,所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

(參) 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三、 獎學金名額:

6 名。

四、 獎學金待遇:

(壹) 生活補助費每名每月新臺幣二萬元整。
(貳) 學費及雜費(包含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學費及雜費每學期於新臺幣四萬  

元以內,由臺灣教育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四萬

/元者,不足部分由受獎

生自行繳交就讀學校

;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

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受獎生自行負擔。

  臺灣大學校院得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請受獎生自行向擬就讀學校詢問。

五、 獎學金核給年限:碩士二年,博士四年。每名受獎生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
     不得超過

5 年。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 9 月 1 日起至次年 8 月 31 日止。

六、 應繳申請文件:

(壹) 「臺灣獎學金申請表」中文版乙份(住址及郵遞區號請用韓文加註)。
(貳) 護照或足以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證件影本。
(參) 最高學歷證明書乙份(此最高學歷如係在臺灣以外地區獲得者,該證明文

件須經我中華民國駐該國或最鄰近該國之使領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此
驗證得在被錄取為本獎學金受獎人時補辦之,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經
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 申請碩士學位者,須繳大學全部修業成績單;申請博士學位者,須繳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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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全部修業成績;學業成績

GPA 總平均分數 4.5 分為滿分時,平均分數應

GPA3.5 分以上(學業成績單非 GPA 者,請換算為 GPA) 。 

(五) 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進階高階級」或「流利精通級」測驗成績

單暨證書影本。申請來臺就讀全英語學程者,應提具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
經韓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中級程度以上影本資料。

(六) 已向臺灣相關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繳納報名費

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申請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郵件

)。

(七) 校長、教授或導師推薦信 2 封。

上述資料,於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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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31

    日 前依序裝入信封以掛號郵件寄達駐韓教育組。

地址

:03186 首爾市鍾路區世宗大路 149 光化門大樓 6 樓

七、 受獎生畢業回韓或獎學金期限屆滿後,應將聯繫資訊告知駐韓教育組。
八、 審核作業:

(壹) 2016 年 1 月 31 日至同年 3 月 31 日韓國國立國際教育院於網頁上公告本

獎學金簡章,並通告韓國各大學校院。

(貳) 依書面審查結果於本年 4 月下旬至 5 月上旬通知面試,依書面及面試成績

合計結果,擇正取

6 名、備取 2 名。

(參) 正取人應於本年 6 月 30 日前,將其所獲臺灣相關大學校院所發碩/博士班

入學許可文件影印本送抵駐韓教育組。未依期限完成者,視同放棄本獎學金
將由備取生遞補。

(四) 經核定為本獎學金受獎人者,須依駐韓教育組所訂時間(約本年 7 月中旬),

參加赴臺留學行前說明會,瞭解本獎學金受獎相關權利、義務及相關規定。

九、獎學金之停發、廢止或撤銷:

(壹) 受獎生註冊入學後至第二學期結束,仍未繳交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或證書

者,自第三學期起,由就讀學校廢止其獎學金。

(貳) 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外,每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

經查證屬實者,停發不在學月份生活補助費,並視實際情況由就讀學校廢
止其獎學金。

(參) 受獎生以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身分出國就讀者,應廢止其獎學金,

所餘受獎期限不得保留或展延。

(四) 因就讀學校課程規定,須出國實習者,應停發不在臺期間之生活補助費,

且不予補助該學期學費及雜費。

(五) 觸犯我國法律、受就讀校院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應廢止其獎學

金。但因轉校、系或經原就讀學校辦理自請退學者,不予廢止獎學金。

(六) 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就讀之大學校院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

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影本,或於受獎期間變更為就學以外之其他居留事由。

(七) 受獎生未配合本部針對臺灣獎學金生之政策參與其他語文、文化等教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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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活動者,應廢止其獎學金。

(八) 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各校標準者,停發一個月獎學金;近二個連續學

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各校規定標準者,廢止自下一學期起之獎學金。

(九) 受獎生申請獎學金所繳文件或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或填列不實

等情事,撤銷其獎學金,並追繳自受獎日起至撤銷受獎日止本部補助之生
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壹) 受獎人應於學校註冊日前抵達學校,辦理報到手續。
(貳) 轉學、轉系或休學時,應依我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規定程序辦理。
(參) 本簡章未盡事項,另依臺灣教育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暨就讀學校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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